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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坊主,时代在变,你要搞清楚,你说的那些文人墨客,他们生活的时代,雕版印刷还没有大规模推行,那时候书籍流传需要的是手抄,也不存在什么盗版正版,因为太费功夫了,只能小范围传播,作者根本无法借大量印刷来盈利。宋凌霄指出余象天一直刻意忽略的关窍。
    大堂内外的人经宋凌霄一点拨,也想到了这一点,不由得恍然大悟,确实,随着雕版印刷技术的推广,现在大部头的书都可以大量印刷,篇幅较长的小说也逐渐盛行起来,在手抄时代,长篇小说文本的流传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顶多是依靠着说话先生和戏班来表现。
    而更加古早的孔孟时代,诸子百家争鸣时代,书都是刻在竹简上的,更是没有多少人能接触到这些高端的文本,著书本身就不是一个商业行为,更不存在什么正版盗版。
    余象天就是在偷换概念。
    现在是商业书坊的时代,大家讨论的范围应当固定在商业出版上,而不是去扯什么诸子百家。
    既然是商业出版,那就该遵循商业出版的规律。
    宋坊主,就算是说商业出版,有正版盗版之分,可是,正版就能保证一定是正版么?难不成你们认为天底下有什么绝对原创的东西么?余象天哼笑一声,他的法宝可多着呢,他就不信宋凌霄能一个一个接住,比如我们书坊出版的《三国演义》,它的前身有许多个,基于《三国志》历史,累积了历朝历代的创作,请问,到底哪一个才是正版?我应该把钱付给谁?陈寿的后人?还是大兆的说话先生?
    宋凌霄却丝毫没有被问住。
    这个问题,简直太特么简单了,看一看版权法,看一看《出版管理条例》,写的多清晰!
    他并不知道,曾经梁庆被这个问题问倒,并一度怀疑他坚持正版的正确性。
    余坊主提出的这个问题很好,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件事,第一,现在商业出版时代,因为印刷术的推广,现在的出版环境已经和以往不同,急需推行新的出版法规,来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第二,保护版权到底是在保护什么?是在保护创造力,给予进行创造活动的人以实际激励。
    明确这两点之后,我们就知道,增补大兆律中关于版权保护的法规非常有必要。就比如说余坊主刚才提出的问题,这种时代累积型作品的版权该如何界定,如果从保护创造力角度来看,就很清晰,首先作者必须声明他的创作主要源于前代和同时代的什么作品,前代作品如果年代过于久远,后人已不可考,就附以声明昭示前代作品在本作品中的贡献,同时代作品不是不可以参考,参考应当取得原作者同意,没有恶意扭曲或诋毁原作者的创作,并对原作者付出一定比例的报酬。
    这样做,既保护了现有作品的创造力,也让读者清晰地了解到一本书的血脉源流,有哪些作品为这部经典之作的诞生提供了基石,这不是什么需要避讳的问题,也不需要因为有灵感来源或素材来源就不敢去写,归根结底,版权法是保护创造力,不是扼制创造力的。
    宋凌霄说罢,府衙内外一片寂静。
    大家完全没想到,这方面的法律竟然能规定到这么细但是,如果真有这样规范的方式去保护创造力,那对于作者来说,简直是天大的喜讯。
    宋凌霄提出的保护版权的方法,并不是因为他拥有了正版版权,就用这种方式去扼制其他书坊的发展,他是真的希望书坊行业能够健康地、良性地发展。
    还有扼制盗版方面,我也希望能够再严格一点,比如我先前所说的,混乱的市场是让好人疲于奔命,自己想办法去维权,规范的市场则是让坏人提高犯罪成本。
    接着,宋凌霄讲述了他对于提高犯罪成本的想法,包括朝廷借着四部总集工程展开,推行版权登记,想要出版必须先展示作者的授权书,而不是让作者拿着授权书去要求盗版书坊停止翻刻。
    宋凌霄的这番设想,说得众人一愣一愣,余象天更是半张着嘴,半句话都说不出来了。
    还有,我对现在大兆律中关于盗版入刑的评估标准也有意见。比如建阳书坊的案子,盗版书商没有成本,也不会珍惜作品,所以用最差的纸和最差的版去做,如果以他们的非法所得为入刑标准的话,未免太便宜他们了。宋凌霄从袖子里拿出一份册子,展示给大家看,这是我和户部侍郎陆樟溪陆大人一起就现行法规中关于盗版的规定研究出来的补充意见,其中有一条就是应当以正版书坊的损失来给盗版书商定罪。
    宋凌霄顿了一下,道:四文铜钱,五十万册,非法经营所得仅仅两千两银子。可是,我们正版书坊的损失,却是二两银子,五十万册,一百万两银子。
    呸,宋凌霄,我看你是掉钱眼里了!谁告诉你你们凌霄书坊的发行能买到我们这个数的?何况二两银子一册,根本就没有五十万人会去买!你做什么春秋大梦呢!余象天一听到要让他陪一百万两,他直接急了。
    不好意思,我们《连载小说月刊》早就卖过这个数了,除了被你盗版那一期,后面的第三期,很轻松就超过了五十万册,要不要我给你看看账目?宋凌霄轻哂一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