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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考题令考生们一片惊呼,今天的考题竟然是一个案例。
    开封府乡民王生十二年前开垦无主荒地,得林地十亩,王生与邻居李生私下签订该片林地转让契约,以二十贯钱出售,双方约定分三年付清购田钱数。
    签订契约后,李生随即支付给王生首期土地钱五贯。
    因官府修渠灌溉,林地成为上田,王生以购田与实际不符为由,要求李生补差价十贯钱。
    李生不予理睬,王生未提起调解,直接将李生告上县衙,认为李生违约在先。
    县令最终判两家签订契约无效,且罚王生两贯钱。
    李生服判。
    问此案判决是否合理合法?若是考生为县令,该怎么审理此案。
    这道题的具体内容和范宁记忆略有出入,范宁记得考的是李生私下酿酒赠邻居,邻居饮酒过量身亡,告之县衙。
    不知哪个环节出了差错,实际考题和历史记载不符了。
    但这道题同样是考《宋刑统》,里面涉及到很多条款,比如契约签订,林地改农田,官府修灌溉水渠受益。
    甚至还有上诉流程,有没有乡绅调解等等。
    由于题目比较含糊,考生需要展开想象,进行各种可能性的逻辑推理。
    这道题看似简单,但实际很难,尤其是第一个问题,此案判决是否合理合法?
    这里面至少涉及到《宋刑统》的七八条规定。
    甚至还埋有地雷,比如题目说,两家私下签订林地转让契约,一个‘私下’二字,就给人一种不合法的感觉。
    实际上,乡民签订契约的方式,《宋刑统》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官府就应该认定契约合法。
    再有就是邻居认为李生违约在先,明明转让的是林地,李生却把它变成上田,违反了契约。
    但《宋刑统》只是明确规定甚至改变官田用途,需要事先报官府批准。
    至于私田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既然没有规定,那所有权属于谁,谁就有权改变土地用途。
    范宁认为王生是因为土地款还没有付清,土地所有权是他所有,李生属于违约在先。
    但《宋刑统》却规定得很清楚,土地权属变更和付钱没有关系,只要官府土地备案变更,特殊情况以契约签订日为准。
    而这道题说得请很清楚,因为是无主荒地,那么官府应该还没有相应的地契,这就属于特殊情况,就应该以双方签订契约为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依据。
    而县令的判决却是契约本身签订无效。
    这应该和官府土地备案变更没有关系,而是县令认为王生开垦无主荒地十亩,不能成为自己的土地,所以不能转让。
    但《宋刑统》中有明确规定,开垦荒地十年,即可视为己有。
    说明县令还是没有吃透《宋刑统》。
    第一道题就可以回答了,县令的判决不合理也不合法。
    如果他范宁是县令,又该怎么判决呢?
    范宁沉思片刻,便提笔在草稿纸上一条条写了出来。
    第二百零一章 忽悠成功
    这次交卷时,考生们明显没有了昨天的喜悦,一个个面色沉重地走出来,今天的对策题太冷僻,着实出乎考生们的意料。
    但如果说它冷僻,也略显不公平,这道题很接地气,几乎是乡里常常遇到的矛盾纠纷,想合情合理解决这个矛盾很容易,可是要用律法来解决,却让无数考生抓瞎了。
    如果没有背过《宋刑统》,考生们就无法知道对应的法律条款。
    大门外等待的考生已经没有了笑声,一个个神色凝重,这时,苏亮步履匆匆地走出来。
    他尽量掩饰住内心的激动,表现得和其他考生一样神情凝重。
    但他行动却出卖了他的心情,见到范宁,他再也忍不住,给了范宁一个激动的拥抱。
    范宁一脸嫌厌地推开他,“一边去,恶心死了,抱得我浑身都起鸡皮疙瘩。”
    苏亮却不管,抓住他胳膊激动地问道:“你告诉我实话,你怎么会知道要考《宋刑统》?”
    苏亮已经坚信范宁事先知道了考题,否则不会那样强迫自己苦背《宋刑统》,而且背的都是有关财产和契约方面的条款。
    这次他休想再骗自己。
    范宁淡淡一笑,“看样子你考得不错!”
    苏亮点点头,“相关的律法条款我都背过。”
    “那我问你,你是怎么回答县令的判决?”
    “当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那片林地垦荒已超过十年,《宋刑统》中有明确规定,所有权就属于王生,王生可以转让,至于乡下契约,有没有居间或者牙人都没有关系,只要真实有效就行,所以我否认了县令的判决。”
    范宁笑着点点头,“我也是一样,认为县令判决有误,咱们回答一样,喝一杯去。”
    “等等,你别打岔我,你还没有回答我刚才的问题呢?”
    “这里不是说话之地,咱们回城再说。”
    两人挤上一辆回城牛车,又一次来到朱楼,刚走进大门,掌柜便迎了出来,笑道:“我就猜到范小官人要来,所以专门在二楼留了一张靠窗的桌子。”
    范宁见大堂内食客爆满,都是赶回城的士子,他心中感动,连忙向掌柜行一礼,“多谢掌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