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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完林家的事情,吴悠收拾了自己的东西,又回到Y市,和林宝儿住在一起。
    林宝儿不再做那个没有营养的闲聊女主播。之前签订的合约也写明是可以中止的。
    她们共同盘算起未来。林宝儿说可以试着做服装销售。
    她认识一些人脉,可以提供靠谱的货源,她自己做带货的网红,多少也算有一些经验。
    吴悠虽然在金石镇也一直学习着外面的事情,但毕竟经验不足,便同意了林宝儿,想着先试试。
    在服装合作选择上,林宝儿选的是一家独具风格的小众品牌的代理,名字叫“栀子花少女”。
    这个品牌是个国牌,在国内知名度不算高,但小众里很有人气。
    它自我的品牌定位是端庄的少淑女,面向15-24岁年龄段的女生,走的是精致路线。之后被一个Lo娘发掘出日常Lo风属性——即较一般Lolita服装较为清爽日常,不那么隆重,适合的场合更多。但裁剪讲究,凸显少女的优雅美好,有种奥黛丽赫本般的“公主气质”,极大满足女生们的粉红梦想。
    它最为人称道的除了裁剪,就是布料扎实。也因为这个原因,专柜价格一直卖的比较贵,甚至高过一些普通Lo服。
    林宝儿联系的人,叫邹勇,拍着胸脯自称是“栀子花少女”的负责人,向她讲述了现在“栀子花少女”品牌的困境:高不成,低不就。
    没办法真正打进高端市场,但又无法适应快销。
    他说公司领导希望从小众的Lo女孩里找到突破口,所以半是合作半是委托“十分符合‘栀子花少女’形象”的林宝儿尝试进行推广。
    他对自家货源的价格进行了保证,除了展示了一系列的证明材料,还带林宝儿和吴悠参观了公司工厂和仓库。
    林宝儿两人都觉得很靠谱,便答应了下来。
    但是邹勇提出,为了证明诚意,林宝儿也需要先行购买一批衣物,作为合作的证明。
    他保证,这批衣服都是以成本价给到林宝儿,哪怕她稍稍溢价卖,都不会亏本。
    林宝儿也吴悠也看了样衣和仓库,经过谨慎地考虑后,答应了下来。
    只是二人没想到,合同签了,钱打了过去,对方给到的一批衣服,却都有较为明显的瑕疵,是残次品。
    再联系邹勇,却是联系不上了,去到之前的工厂和仓库,也说不认识邹勇这个人。
    到警察局报案,更发现这是个□□。
    真人是谁,却是难查到。
    钱打了水漂,两人失落很久,但又相互鼓劲,振作了起来。
    毕竟,不少残次品只是轻微瑕疵,在衣服内侧,或不明显,只要和顾客说明,还是可以拿来销售的,也能挽回一部分损失。
    两人开了微店,并专门在几个平台都设了推广的账号。
    林宝儿负责当理货员和模特,吴悠兼职摄影师和文案编辑,开始起早贪黑地忙碌。
    幸好,因为林宝儿熟知Lo娘的偏好和网络聚集地,微店的销售成果还算不错。
    两人总算放下心来。
    “就当吃一堑长一智,继续努力拿出这个销售成果,也许真的可以以此去和‘栀子花少女’品牌方谈合作!”
    正当两人觉得接下来可以顺利走上正轨时,却猝不及防地接到了律师函。
    对家是林宝儿之前的主播公司。
    他们提出,当初合约中约定,林宝儿可以辞职,但是在之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似工作。
    但是在微信和小红书等平台,却出现了林宝儿的视频。
    他们要求林宝儿按照合约赔偿公司50万元,否则就要起诉她。
    之前在“栀子花少女”上,林宝儿已经被骗了近20万元,这会儿又是50万元。
    尽管林宝儿的存款还能勉强支撑得起来,但一个月里就频频遭遇这样的大变,这让两个不过20出头的小女生彻底懵了。
    林宝儿拒绝支付那50万,然后就收到了对方的起诉书。
    听着两人短短一个月内跌宕起伏的经历,简栀也不由为她们捏了把汗。
    但让她更哭笑不得的是,她们的事里,竟然还出现了她现在手下唯一的一家公司的身影。
    “栀子花少女”,就是简曼服饰旗下的一个品牌。
    甚至,这个品牌的创立,也与她本人有关。——是她母亲在简曼时专门以她为灵感创设的一个品牌。
    品牌商标上手捧栀子花的少女形象,脱自她母亲为她画的一幅画像。
    简栀一脸尴尬地把这件事告诉吴悠,吴悠也惊讶地说不出话。
    “这件事和我有关,就算被骗的不是你们,我也必须查清。你放心,我一定会帮你们解决好的!”
    简栀向吴悠保证。
    作者有话要说:  不好意思今天加班,只有这一更。人现在还在公司orz。明天会继续加更的
    谢谢落的地雷~谢谢sunny89的营养液!
    第43章 简曼服饰
    事情的处理并不复杂。
    简栀之前因为处理股权转让的事务, 也接触到不少靠谱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业务线略有不同,但很快就找到极擅长处理互联网新形态劳务纠纷这一块的张律师, 并介绍给了吴悠。
    好消息几乎马上就传来。
    什么律师函起诉书,听上去高大上很能唬人,但实际对方签订的合同中, 高额的赔偿金超出了规定,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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